在特朗普总统发表演说表示决心降低药价不到一周,FDA局长在官网发布声明
1,要解决因为REMS而使仿制药公司买不到参比制剂的情况。并在同一时间,在仿制药研发板块发布了一份FDA收到的请求清单2,列举了仿制药企业请求FDA出具相关文件,说明获取参比制剂并不影响REMS实施或没有不可接受的安全隐患。这一份清单将会每半年更新一次,试图用“公开羞辱”原研药公司的办法制造舆论攻击,促使原研药公司尽快满足仿制药公司的合法购买请求。买不到参比制剂,先向FDA要两封安全确认函
事实上,向FDA请求出具文件,说明购买参比制剂合理这一程序,并不是最近才存在的。早在2014年12月份(2014年是REMS阻碍购买参比制剂诉讼较为集中的年份),FDA就出台了一份指南草案:《How to Obtain a Letter from FDA Stating that Bioequivalence Study Protocols Contain Safety Protections Comparable to Applicable REMS for RLD》
3,指导制药公司如何请求FDA出具书面的文件,说明他们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包含和原研的REMS等同的安全性因素的,对于受试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和风险缓解。这封信是FDA出具给仿制药公司的,购买REMS条件的参比制剂时,应向原研药公司出具这封信。我们建议原则上所有带有REMS的产品,研发最初都事先向FDA先提交申请出具这封信,它又被称为“安全确认函草稿”(Safety Determination Draft Letter)。
FDA通过这封草稿信告知仿制药公司,确认他们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安全性考虑是过关的,这时,仿制药公司如果同意FDA向原研公司披露自己的申请信息,可以申请FDA再正式签发一封安全确认信,直接寄给原研药公司(通常是持草稿信买参比制剂吃了闭门羹后),告诉他们,购买参比制剂符合要求,没有安全性上的额外考虑。FDA还公布了这封信的样稿
4,样稿中会向原研公司披露仿制药公司的名称,需要的RLD名称和需要购买的数量,以及用于购买RLD的代理商/经销商名称(若有)。从2017年开始,GDUFA的绩效中还包括了安全确认函的审批和签发时限,有90%的确认函请求,从仿制药公司提出正式签发安全确认函,确认可以披露信息之日起60天内签发寄送至原研药公司负责人处。FDA:写信不管用?我用信息公开曝光你
实际的情况是,即使FDA正式签发确认函给原研公司,仿制药公司仍然买不到参比制剂。2014年之后,所有因为买参比制剂打官司的仿制药企业,手里都有FDA出具的两封信。由于没有正式成文的法律规定在自由买卖基础上拒绝出售RLD是违法行为,当前的所有案例也都是庭外和解结束,没有可以遵循的处理途径,所以仿制药企业面临的困难还是实实在在的,抱怨声也一浪高过一浪。FDA不是立法机构,目前他们想出的办法是,公开这些不配合出售样品的原研公司,让舆论来讨伐他们。
截止到2018年5月17日,FDA公布共收到164条确认函的请求,涉及41家公司,52个产品,而且,这52个产品中,有27个(52%)都是没有REMS约束的产品。收到请求最多的是Actelion的Tracleer(波生坦),有14份请求。Celgene的Revlimid(来那度胺)有13份请求。Gilead的Letairis(安倍生坦)和Celgene的Thalomid(沙利度胺)分别有10份请求。被“投诉”最多的,要属Celgene和Actelion,他们分别有31和26个仿制药公司企图从他们手里买参比制剂未能如愿向FDA“告状”。另外诺华、辉瑞、GSK、拜耳、施贵宝等企业也都“榜上有名”。信息公开易,立法推进难。
借力舆论可能最快,但也最不稳定
局长Gottlieb在声明中说:“FDA致力于让更多的仿制药更快上市……希望公开这些信息能够让原研公司利用规则取巧的行为有所收敛”。的确,公开信息是除了政策引导以外,FDA能使用的较为有效的方法。有时,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大概率可以在短时间内带来高密度的舆论压力和声誉风险 , 也许要比推动立法更有效 , 但是 , 也更不稳定,更容易被各方利用。况且,财大气粗律师成群的大药企,不会轻易放弃防守 , 大药厂俱乐部PhRMA的一位发言人向媒体透露5,他们认为FDA的信息公开需要“更合适的措辞”,认为“恶意拒售样品和确有安全考虑”是不同的 , 被签发安全确认函也不能完全被等同于是“偷奸取巧”等等。相信他们昂贵的律师团 , 也会在法庭上做出更逻辑严密的相关证词。在没有法律确立的这一段时间内 , 仿制药获取RLD也将是一场持久战,由此产生的时间推延和一系列成本,也不得不由患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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