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管部门过分依赖内部举报来查风险,那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关于药企内部举报有奖励的政策在很多省市都有开展,不算是新闻,但近期成都市把奖励额度提高到了60万,不得不说,很有杀伤力。
网传长春长生就是内部员工举报,导致东窗事发,进而引爆国内**产业灰色内幕。内部举报,很有方向性,可以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避免了企业暗箱操作,利于药监系统查处,利于为国民健康保驾护航。但靠内部举报来规范药企,不应成为常态。
内部举报无法规避“作茧自缚”风险。
在药企,一本文件,一页记录,一瓶试剂,一个包装标签,甚至正在配制的没标明内容物的溶液,都有可能成为关键缺陷。如果说在生活中,给人栽赃需要技巧,那么在药企则简单多了。比如故意把冰箱温度调高,从而改变储存条件,如果这能看出来,那还有更隐蔽的。
比如故意忘记给冷库报警器上的手机卡充值,导致报警信息无法发送,归为人员疏忽,企业总不能说什么吧。这些行为看似简单,但对于企业影响很大,万一内部人员居心叵测,分分钟就能让企业陷入困境,毕竟从内部破坏是最方便的事。而不断加大的内部奖励,则加剧了这种“作茧自缚”的概率。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期待合格的产品,同样期待合格的人员。当行业大量涌现为拿奖金而“作茧自缚”者,那这种浮躁的心态对于社会的危害,不会比制假贩假低多少。任何流程也无法避免人性的蜕变,只靠员工人品是无法规避“作茧自缚”风险的。
监管部门的本身职责就是正面监管,而非靠内线获取信息。
药监部门同药企的关系,不同于公安机关与非法集团。各类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培训学习,本应使得药监部门具有查出风险隐患的实力。而且飞检与常规检查,也保证了监管部门有机会去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如果各类培训和法规都熟悉到位,却依然看不出企业存在的问题,那只能说,实力不够。当然,我不是说企业就应该刻意隐瞒一些情况。而是说,药监部门应该有贴近实际生产的执法能力,而非每次检查都照本宣科的对条款。
靠内线举报,和靠发票,水电费清单查企业一样,意味着任何没有专业知识的人都能胜任药监工作。这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是种负面 信息,因为猫鼠游戏中,当猫捉不到老鼠的痕迹,只能靠把地板全部刨开找踪迹时,猫就应该加强学习了。不然,只要企业把内部举报、发票流水等问题遏制住,就可以让假药劣药纵横市场了。
靠内部举报来监管,容易促进监管部门的懒政。
本身加强学习,就可以实现的工作,现在要靠内部举报来挖掘。万一内部人员为了获取高额的奖金,先不说故意坑害企业,单说故意“养肥老鼠”来邀功的风险就非常大。毕竟成都这个举报奖励制度,看上去奖金优厚,但奖励起点过低。
“属于三级举报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试问,如果真是为了钱举报,谁会为了200块到2000块钱举报?药企员工薪资确实低,但把我们贬低成200块钱就能收买的人,眼界也未免太过于势利。最起码也得211块钱起步价,我们不能辱没了211高校的名头。
再者,能有直接证据的大都是高层,高层只会因为分赃不均内斗而举报,他们更不会看上这200块钱的蝇头小利。退一万步讲,即使普通员工等把老鼠养肥了,举报人能拿大奖了,可这没举报前的缺陷产品上市,会对民众造成多大的影响,是否已经做过评估?不能拿民众健康权益来换取所谓的奖金,这个“养肥老鼠”的风险必须要考虑清楚。
再牛的举报制度,也只是“秋后算账”。前期的社会危害,倒成了一种为拿奖励而刻意容忍的筹码,这种暧昧态度不得不防。一旦监管系统形成这种依赖举报的思维模式,就很难变更过来,毕竟“轻车熟路易行远”。监管部门应该像体检科的医生,“查未病,查病初”,千万不可把查获大型案件作为一种成果。
当然,特殊情况特殊办法,在目前**、药物、食品的舆情下,实施重奖内部举报的措施,不失为一种快速便捷的途径。对于规范企业,稳定民生,都大有裨益,但这种方式,不能常态化。要真正保持食药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还是需要药监部门不遗余力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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