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卖假药、非法渠道购药、挂证处罚到人,10家药店27人被踢出行业10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多人因挂证被处罚。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药监局接连公布了13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有11家药店因涉及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假药、借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等违法行为被处罚,10家药店27名负责人被责令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梳理发现,被限制卖药的27人基本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注册执业药师,多人因未履行职责、挂证遭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行政处罚的27人全部为相关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且单位主要违法行为有三点:第一销售假劣药;第二非法渠道购药;第三违规挂证。
针对这三大违法行为,早在今年年初原食药总局联合公安部就下发了禁令文件。指出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其次,该通知还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现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
二是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三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四是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六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是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禁业限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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