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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娱乐网页版网页版 多地发文促药品带量采购落地:保障药品降价不降质

热门推荐: 降价 医保基金 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9-03-05
今年初,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今年初,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目前,沈阳、大连、天津、上海、西安等地已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细则,不仅明确了药品采购医保基金预付比例,同时还强调,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保障回款:多地医保基金预付比例达50%

       根据国办印发的《方案》,此次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首批招采,共有15家药企的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降幅达到96%。

       依照《方案》,要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

       此外,为保证回款,《方案》提出要在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记者注意到,在近期地方层面出台的细则中,多地规定的医保基金预付比例都要高于30%。

       例如,辽宁省出台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

       天津出台的细则里提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作为4+7试点城市之一的西安,近期也公布了本地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

       保障供应:企业无法保质保量供药或遭惩戒

       药品带量采购落地后,如何保证药品降价不降质?针对庞大的市场份额,中标药企能否保障不断供?

       对此,各地出台的政策中,也明确提及相应惩处措施。

       以天津为例,天津明确要求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此外,生产企业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

       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天津将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西安也在细则中强调,要依法实施对中选药品的全覆盖现场检查,适当增加检测频次,确保每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安全和药品使用单位不出现药品质量安全事故。

       此外,西安还提出“建立监测和短缺预警”,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的情况,并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国家、省试点工作小组。

       保障用药量:多地建奖惩机制调动用药积极性

       此前,曾有业内人士表示,推行“4+7”药品带量采购过程中,保障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是重点工作之一。

       观察各地出台的政策中,也都明确了不同的奖惩机制。

       例如,天津要求,要完善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专项药品采购监测功能,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此外,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沈阳、大连两试点城市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可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与上述试点城市不同,上海除了提出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外,还将通过调整药品自负比例来引导患者用药。

       依照政策,上海将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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