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的通知》,为了保障4+7带采的顺利进行,对采购工作进行每月监测。对于流通环节、药品使用和费用数据均进行上报。其中,中选药品的委托配送企业负责报送流通环节数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报送药品使用和费用数据。数据统计截至每月25日。
1.药品使用情况记录表:要求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填写,每个医疗机构填写一张。填写品种范围包括25个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原研药和其他药品,共计达179个药品。
每个药品要求填写,采购价格、月订单量、月入库量、月出库量、月处方量、累计订单量、累计金额、累计入库量、累计出库量、累计处方量9个基本项指标。另,还有根据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填写条件,提供换药人数、二次换药人数2项指标;不具备条件暂不做强制性要求。(换药人数按照(1)本月有处方记录且处方药品为“4+7”中选药品(2)同疾病诊断有前序处方记录且处方药品为通用名下原研药,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本月处方数量(张)填写。二次换药人数按照(1)本月有处方记录且处方药品为通用名下原研药(2)本月之前处方记录中发生过换药(原研药换为中选品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本月处方数量(张)填写。)
2.药品费用结构监测表:“上年度同月药品用量”和“本月药品用量”数据单位请与“药品DDD值”单位保持一致。药品用量(DDDs)=药品用量/药品DDD值。上年度医保报销比例=医保支付的药品费用/药品总费用*。有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填写25个中选药品所在通用名的上年度医保报销比例;暂不具备填写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填写上年度该医疗机构在用的所有药品的平均医保报销比例。
3.药品流通企业数据调查表:填写品种范围为25个中选药品,各填写单位需填写负责配送的全部中选品种;如试点城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医疗机构,则回款情况一项填写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回款天数;如试点城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配送企业,则回款情况一项填写配送企业向生产企业的回款天数。如试点城市医保经办机构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则无需填写该项;库存周转天数填写:库存周转天数=30*当期库存/(前三个月的平均每月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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