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国家药监局在发布“执业药师挂证”整治通知后,又下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确定惩处措施,下月起,全面展开行动。
其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月19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再次对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挂证整治”进行解读,并着重从六个角度回答了现今行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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