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日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 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财税部门此前曾多次发布针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 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此次延续这一政策,将继续支持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公告称,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 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 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公告明确,抗艾滋病病毒 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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