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就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实施范围。其中,《方案》还明确指出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将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至高不超过200元(以小包装计)。
按照《方案》,由于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意味着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平台药品,只能加价15%,且只能加价200元。
其实,本次浙江省要求零售药店只能加价15%销售集采平台药品,早就有过征兆。在2018年,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就下发了《关于执行2018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浙医保【2018】9号),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定机构)统一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就在当时引起了医药企业和零售业的巨大反响。
此外,去年10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事实上,浙江省也不是对医保药店提出限制的头个地区。去年10月22日,江苏太仓医保局就已经宣布自11月1日起,该市将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医保药店、民营医院都在影响范围内。
而苏州医保局也已于2018年9月28日发文,明确对于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以中标价(包括备案、询价、备选产品的入围价、供应价等)加成15%作为医保支付限价 。而以此为基础,医保药店也将成为集中采购药品的销售渠道之一。
如今,在全国医改进入深水区,倒逼药价降低、让利患者成为主旋律的大环境下。业界分析,上述新政影响范围或将持续扩大,甚至推向全国。再结合药店分级、新业态的冲击等,未来全国药店或将受到药价和医保支付限价的双面夹击,行业的洗牌进程也将会不断加剧。药店要想发展,还是要以提高自身药学服务能力为己任。此外,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医保限制持续升级之下,未来大批药店或有可能会退出医保体系,转向大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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