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2020年,各省陆续下发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一些省份及城市也下发了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价格动调,依据的原则是差比价政策,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而根据差比价规则的要求,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而目前,对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联动采取最多的方式就是进行包装差比。即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不同包装之间,进行价格差比。而这种差比,由于各省对于差比价规则的自我理解,往往不能统一步调、各自行事,导致的结果就是对一个企业来说,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不同包装之间价格越差越低,最终出现差比价不能解释的诡异现象!具体来说,那就是:包装符合差比价的产品、差比价计算的单粒价格是一致的,但是直接除包装的单粒价格是不一样的,大包装的单粒价格会低于小包装的。也就是说,有的省用1.95的差比价规则由小包装推算到了大包装价格(降价),而这个大包装价格在有的省份的理解是可以直接加减乘除算出最小制剂单位的价格,然后再乘以转换比。这样一来二往,很多同一规格但小包装的药品价格就会无形下降。
这对药企来说往往是最郁闷的,标还没有招,结果由于各地的差比价规则理解不一致(有的省按1.95理解,有的省按加减乘除理解),导致价格体系呈现一而再、再而三的螺旋下降局面。
差比价究竟是从哪里来,将来要往哪里去?
我们明确的是,2011年11月17日,《药品差比价规则》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印发的一份文件。2452号文件开宗明义,第一条及第二条是这样说的: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而根据2015年“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自2015年6月1日起,除**药品和第一类**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第一类**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说到这里,招标主管部门对价格改革措施清楚么?这显然是肯定的。既然发改委当初本着制定物价的原则,下发了差比价规则,那么,随着物价的废止,差比价规则作为发改委行政管制的次生政策文件,理应被废止、剔除。但是,一边声称要对价格进行改革,一边,差比价规则却又在各地的理解不一中出现了给企业无形降价的局面,这又是为何?
当然,在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差比价是具有无可比拟的标准优势的,即可以防止极个别产品转换剂型规格,价格从而虚高,又能够从公平公开起见,防止不同质量层次产品价格产生倒挂。但是现在,从逻辑性角度来说,差比价存在的合理性又在哪里?现在的差比价给企业带来的一点一滴的价格体系的难以维继与损失又有谁来承担?
从2015年至今已经过去五年多了,在处方合理用药、四级药事会制度、药品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标准趋同的各种背景下,作为一项次生文件的差比价,首先合理性就会成疑,同时,现行的差比价在各省的带量采购中被理解得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这种给生产经营企业所带来的有形和无形成本将极具扩大,造成很多资源的持续浪费。
因此,在差比价暂时不可能消除的背景下,请国家有关招采组织部门抓紧完善、统一差比价规则,不要让各省再“结合实际”各自理解,真正让新版本的差比价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否则,只会给本身就已经理不清楚糊涂帐的各地带量采购再加一本糊涂经。药品价格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希望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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