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9号),旨在指导各地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标准,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和加强日常管理。
《细则》对评审结果判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各等次总得分要求和第二部分得分要求由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并规定了第三部分的最低得分比例。
同时,《细则》还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前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前置条件的情况,并明确了关于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的四项原则,即:指标选择、数据采集、评分和数据核查原则,为各地评审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为便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细则》还对《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现场检查部分的183条标准逐条进行概述和解读,对标准逐条拆分和细化,提升评审工作精细化程度,同时,针对每条标准提出了现场评审方法建议,为各地开展现场评审提供指导等。
此外,文件还特别指出,《细则》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和医院加强自身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工作重点,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细则》进行调整,报国家卫健委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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