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江西省医保局发出关于《江西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12月28日(星期六)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西将国谈药物分为三类,A、B两类按双通道管理,C类为对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规定限制不能或不宜在药店销售或易滥用易导致医保基金支出不可控的国谈药,不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双通道”医药机构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信息化对接工作,2025年3月底后经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解除其“双通道”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规范“双通道”药品目录、医保待遇、备案材料等工作,加强对各地执行“双通道”政策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双通道”相关政策,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药品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可承受等因素,坚持保基本和中西药并重,通过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按规定确定“双通道”药品目录。
(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更新(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及时更新我省“双通道”药品目录,执行统一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并动态更新。
(二)将国谈药分为三个类别进行管理。其中: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A类药品管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用药人群特定(重特大疾病或传染病应急需要等)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B类药品管理;对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规定限制不能或不宜在药店销售或易滥用易导致医保基金支出不可控的国谈药为C类管理,不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三)充分考虑到参保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以国谈药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管理,继续延续双通道政策。
(四)经同通用名下的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按规定将该药品退出“双通道”管理。
(五)被国家医保局调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国谈药,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退出“双通道”管理。
实“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双通道”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应建立院内“双通道”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在《新版目录》公布执行3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开设“双通道”药品进院审批绿色通道,实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
“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次均费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药目录品种限制、药事委员会评审、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双通道”药品的进院落地、配备使用。
第五条 国谈药按通用名(含国谈药及其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实行医保乙类或“双通道”单独支付管理。
(一)“双通道”药品,执行单独支付政策。
(二)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谈药,按医保乙类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双通道”医药机构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信息化对接工作,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信息化对接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原“双通道”医药机构,中止其“双通道”协议管理并责令整改,2025年3月底后经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解除其“双通道”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原“江西省特殊药品”(以下称原江西特药)品种原则上纳入“双通道”管理。原江西特药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药品负担费用的基础上,逐步与“双通道”药品报销政策相衔接。参保人员现使用的原江西特药已被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如该参保人员已通过原江西特药申请评估的,不再重复申报,默认为新的“双通道”药品用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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