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推进以来,目前国内的B证企业已经有上千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严格对B证企业的监管。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等法规的出台,面对如此严格的监管政策,B证企业该何去何从?
结合当前行业形势及法规要求,我们来谈一谈MAH如何做才能更合情、合理、合规。
1、委托生产许可
根据新法规的规定,接下来将更加严格审核B证申请材料,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这也是国家局在给广大企业释放一个信号,那就是"B证的许可将会很难,即使是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的,也会很难。"
尤其是对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等方面将重点审查。
近期关键人员实践经验成为了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许多研发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出身的MAH关键人员没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检查中肯定是不行了。抓紧时间招聘符合要求的关键人员是这类MAH当务之急。关键人员在职在岗情况同样备受关注,老板们别再做"甩手掌柜"了,认真履行起关键人员的职责吧。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员工身兼数职的情况很普遍,甚至有不同公司任职关键人员的情况,有企业就曾被省局警告过。
2、驻厂监督
持有人应当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这是大势所趋,这也是落实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体现。
不少MAH可能就会有疑问,我的产品可能就是委托别人研发的,然后再委托生产;或者我这个产品批文就是买回来的,再委托给别人生产;我自己对这个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根本就不熟悉。针对这一类情况,从国家局法规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作为MAH必须要履行主体责任,不管你是委托研发、购买批文,只要你是这个产品的MAH,你就必须得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患者负责。
再来说派驻人员现场监督,从目前最新的法规来看,这也势在必行,产品质量由MAH来负主责。可能很多企业会有疑问,受托方也是药企,他们应该履行起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这话没错,但受托方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需要MAH去监督,药监部门负责监管MAH。
如何理解全过程监控?各个省局目前的尺度把握不太一致,据了解目前沿海一些城市的省局给出的要求就是涉及到委托产品生产检验的全过程,都必须进行监控;并且还有省局已经提出来检查缺陷项,现场派驻监控人员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看到这些,我想很多MAH能体会到前所未有的严格了吧!
3、上市后变更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药品上市后变更在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乱象",为啥说是"乱象",从法规的角度来讲,变更的目的肯定是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受负面影响,甚至应该是更加优于变更前;但不少MAH开展变更只是为了节约成本。例如:国产化物料替换进口物料,倒不是说国产物料不如进口物料,是很多MAH并没有搞清楚原研为啥要用这个原辅料,它对于制剂的影响有哪些,就随意替换。
药品上市后变更应该要更加慎重,别一味的追求成本,而丢掉了这个产品本身的价值。曾听身边的医生朋友聊过,他们科室现在很多医生并不是很愿意开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倒不是价格问题,而是他们作为医生听到过不少患者的反馈,同样的药品以前吃了效果挺好,现在吃了没效果。我听了以后就在思考,这会不会跟药品的工艺变更、供应商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有关呢?
4、委托生产产品放行
委托生产产品的上市放行由MAH来完成,MAH应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检验结果和偏差控制情况,大部分MAH都会进行严格审核,但关键生产记录有没有做到严格审核?有的产品几百上千页的批生产记录,有没有严格审核。MAH要把好产品上市放行这最后一关,对于自身的人员配置,人员经验要提高要求,要与产品的生产、放行规模匹配。
5、持有人变更
持有人变更是如今制药市场很火爆的一种业务类型,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GMP行为。这里面涉及到变更管理、技术转移、验证管理、文件管理等内容,钱买得来产品批文、买得来技术资料,但不一定买得来产品知识。持有人转让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批文本身,而不注重产品知识。这导致不少产品从甲方到乙方后生产不顺,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对于想要有此类变更的MAH一定要更加注重产品知识,注重研发、注重技术、注重质量,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重要的是要有人员学习这一系列产品的知识。
当前,我国制药行业正处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链现代化、更高水平融入全球产业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随着MAH制度实施以来,原本拥有药品批文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大量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也纷纷涌入,成立B证公司,建立MAH质量管理体系,提交药品上市申请。MAH制度充分激发了市场的活力,鼓励创新,优化了资源配置,但也反馈出大量问题,如前文所述,作为MAH应紧跟法规,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前方的路虽然很坎坷,但当你成功踏过以后,再回头看不会后悔。
作者简介:@杨俊驰,现任某制药集团总部MAH质量经理,曾任职与国内大型集团上市公司、外资生物创新药企业,对当前形势下的MAH制度较为了解,对行业的监管形势有较好的认知,有丰富的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针对B证企业目前的形势及面临的问题有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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