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5日发布新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委员长会议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程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颁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首次修订《药品管理法》后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药品管理法》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3日:《药品管理法》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发行。
2017年10月23日:《〈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药品管理法》修正案未通过。
2018年11月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全文,并于11月1日-12月1日征求各界意见。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未通过。
自1984年《药品管理法》首立,距离第一次修订跨越17年,而时隔18年,我们又迎来了意义重大的第二次修订。
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理应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随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围绕法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和比较大的分歧意见进入深入会议;三审听取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随后继续审议。
一般来说,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意见一致情况下经两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交付表决;对于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一审后即交付表决。
《药品管理法》从“修正”到“修订”,从一审、二审再到三审,折射出中央领导对人民用药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药品管理热切关注以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专业属性、民生属性与政治属性。期待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在新的格局中引导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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