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条例及规则
参观人士在登记参观展览或接受许可参观展览时,即表示他们同意遵守展览对参观人士的条例及规则和展览中心制定的条例及规则, 参观人士可向主办单位索取条例及规则副本。
2. 在展览中心的准则
参观人士不得造出或容许造出可引致混乱,滋扰、烦扰、不便、伤害或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的事情,或者是主办单位认为与一般展览规则不相符的事情,或者是构成违反条例及规则或相关法律和条例的事情。
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参观人士不得携带照相机、摄像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录像设备进入展览中心。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搜查任何参观人士的随身携带物。
在出席展览其间,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批准,明确禁止参观人士录制任何制式的影像。该项禁止包括但并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拍照、摄录或数码摄录及绘图或画草图。参观人士同意在被要求时向主办单位交出录有影像的任何性质形式的违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胶片、录像带、草图本、照相手机和数码存储设备。
若参观人士违规录制任何影像,影像创作和录制方面的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为免生歧义,包括录音和广播的权利)("知识产权"),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产生的权利,都将无条件并立即归属主办单位所有。
参观人士保证按主办单位要求签署所有的契约和文件及采取一切行动,以便将知识产权归属主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递交原始影像或拷贝的存储媒介。对违反展览和展览中心条例及规则、相应法律和条例的参观人士,主办单位有权单方面拒绝任何参观人士入场,或要求其离开展览中心。在此问题上,主办单位具有最终判断权。
3. 责任
主办单位对参观人士在展览中心及其附近对自身或他人财物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不对参观人士在展览中心和离开展览中心的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伤害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不包括由于主办单位超过法律限定范围内(仅此范围内)的疏忽所引起的死亡和伤害)。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单位对参展商在展览会中展示或销售的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观人士同意向主办单位、其员工、代理人及承包商赔偿并免其蒙受由于参观人士自身或其代理的任何侵权行为或未经允许录制影像而导致主办单位自身或其代表蒙受或向其提出的一切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赔偿、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收费等任何损失。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单位对展会官方手册、或其它推广材料、印刷材料中提供的与参展商或参展产品相关的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或者是由主办单位或参展商提供的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观人士确认和同意,主办单位、其员工及承包商可以对展会进行拍照/摄像,并可包括出席展览之参观人士的肖像("影像")。参观人士在此同意免费授予主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于全球就该影像之许可使用权(及授与他人使用之再许可权),该授予之权利是无限制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免版税和可转让的。参观人士确认,主办单位是该影像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并特此放弃(一)就该影像之任何及所有权利,及(二)就该影像或使用该影像所产生和与之相关之任何及所有索偿的主张。
除非有主办单位提供其任一董事签名的书面确认,否则主办单位不免除条例及规则中之任何规定,或其任何权利。
4. 主办单位隐私政策声明
主办单位十分重视个人隐私。主办单位将遵守适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包括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1) 信息收集
为向参观人士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满足下段所载的目的,主办单位可以在参观人士登记或告知某些信息时收集该等信息。在此过程中,主办单位还可收集公司的个人联络人或公司雇员的个人信息。如登记表中所载,某些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强制性的,某些则由参观人士自愿提供。如果要求提供但没有提供特定强制性信息,主办单位可能无法提供所需的服务。主办单位仅出于下段所载目的保留个人资料。
(2) 信息的使用
主办单位可将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o 处理主办单位展览会展览或参观申请;
o 通过将个人资料纳入其数据库促进并改善其运营,并根据个人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计;
o 向参观人士推广并告知其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展览会及其附属公司和合资伙伴组织的活动或展览会;
o 发送其公司的出版物和研究资料;
o 营销其服务或产品;
o 如果需要,进行法律程序的需要,包括收取逾期款项。
主办单位可将参观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名称、电子邮件地址及实际地址)用于为其在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展览会或其附属公司和合资伙伴组织的活动或展览会的宣传和邀请以及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直邮、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开展的服务推广进行直接促销,或向参观人士发送电子通讯。
本人同意就本人在展览会中选择的参展商及供应商对本人的入场证进行扫描,并愿意向其提供本人的个人数据。本人同意前述个人数据可用于参展商及赞助商就其产品或服务与本人进行联络,并同意参展商及赞助商为上述目的而将数据转移至中国以外的地区。同时,为经营展览会、分析访客流量及改善访客的活动体验所需,本人理解并同意由主办单位和任何代表其利益的第三方持有并使用本人的个人数据。
(3) 数据披露/传输
主办单位将对主办单位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保密,但可以将个人资料提供或传输予:
o 与主办单位业务运作或服务有关的代理、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提供商,为促进及加强主办单位的运作,将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作分析、研究及审计;
o 主办单位的海外办事处、关联公司、合资伙伴,亦是其他展览的主办单位,目的是为有关主办单位在中国及世界各地主办的展览会的宣传或邀请进行直接促销;
o 根据中国境内或境外适用法律,主办单位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4) 数据传至境外
主办单位通常会将参观人士的个人资料储存在主办单位位于中国的服务器内,但参观人士同意,主办单位可将参观人士的个人资料转移到主办单位位于中国以外的办事处或关联公司或本声明以上第(3)段所列并可能位于海外的人士或实体。
(5) 参观人士同意和权利
参观人士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明确同意本条所载的对其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包括为直接促销而使用并提供其个人资料。
参观人士可通过按下述联络信息通知主办单位而选择不接收促销资料,主办单位将停止发送促销资料,而不收取费用。参观人士还可要求主办单位更正其错误的个人资料。
为了安全起见,以及为了防止和探察犯罪行为,参观人士随身携带的提包需要随时接受抽查,并在展览中心接受闭路电视录像。
5. 政府法律及管辖权
本合约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如果双方就本合约或展览会有任可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主办单位所在地有关法院进行审理。
除非获得书面注明,否则主办单位的权利是累加的,将不会取代法律权利及补救方法。迟延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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