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淼
编辑 |许悦
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案。这是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成为行政诉讼案被告,起因国内原料药反垄断最大罚单的开出。
今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三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共罚没3.255亿人民币,系《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原料药反垄断案件最大一笔罚单。
根据当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滥用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通过包销、大量购买或者要求生产企业不对外销售等方式,控制了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三家企业从重作出处罚:对康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89亿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计1.438亿元;合计2.527亿元;对普云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9%的罚款,计4830万元,合计5435万元;对太阳神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7%的罚款,计1240万元,合计1845万元。
此案原告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系罚款最高一家企业,因不服该处罚决定,故提起上述。
根据庭审视频资料显示,此案原被告双方庭上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原告是否受罚单中另一企业被罚企业康惠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原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2.527亿的罚款是否过重等。
原告在庭上辩称,公司新成立不久,主要管理业务人员都曾在康惠工作,故公司与康惠公司业务联系较多,而被告就公司向康惠租赁仓库等行为认定公司受康惠公司控制,“证据不足”。
另外,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否认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因其未与原料药生产企业达成包销协议,也未限制原料药生产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销售活动。“我们进货价是70-80元,销售价是100元左右。该价格完全合理。其他经营公司和厂家以什么价格进行销售,原告没有权力干预,应由相关公司进行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2.527亿的的罚款过重,在自身违法所得不到130万元并已经停止涉案产品经营的情况下,“处罚应当从轻,使得原告公司不至于因为一次行政处罚而死亡,避免更多职工失去就业岗位。”
庭审时,法官也着重对上述反垄断罚款中从重处罚的依据要求被告答辩。
被告表示,因原告实施垄断行为导致原料药价格大涨,一度畸高到19倍至54倍,而且通过强迫性手段要求制剂企业回购,使得原本普通的低价药供应紧张,有地方被迫列为短缺药清单,性质恶劣。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内部分工,康惠、普云惠采用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后,有太阳神向制剂企业销售,通过内部流转过票的方式,层层加价推高原料药价格。
“太阳神对外卖,少则六七百元,多则两千多元。这样的高价由谁来买单?是大量生病的老百姓。”被告在庭审现场表示。
在答辩环节中,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执法机构系查明三家企业共同违法所得,在三家作用力的基础上,对三家违法所得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最终罚没。“这种是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之内是合法的,也是针对本案科学有效的手段。”
“原告的涨价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前是不会被惩罚的,因为买单者是沉默的大多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体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做好老百姓守夜人的重要体现,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目前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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