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宝玉浑浑噩噩在太虚幻境中晃来晃去。某一天,贾宝玉突然看到黑龙江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 贴出一则告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 (试行)》的通知。企业法制宣传员,又给企业上了一个金箍。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 (试行)》共五章,十四条。第一章, 总则,共三条。第二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任用,共三条。第三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共三条,第四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管理与考核,共三条。第五章,附则,共两条。
第一条,为指导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掌握法规政策化解风险能力,提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为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四个动词上面,即"指导"、"开展"、"提高"和"提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治宣传员是指现就职企业内,专职或兼职承担本企业的药品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条为企业法治宣传员的定义。企业法治宣传员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然这么规定了,企业肯定选择兼职了。
第三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发展培养法治工作人员,聘任为企业法治宣传员,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定期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指导企业法治宣传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本条虽然鼓励企业聘任企业法制宣传员,执行过程肯定就是强制执行了。
第四条 申请成为企业法治宣传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任职企业负责从事研发、注册、生产、质量管理或法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二)具有3 年以上药品行业工作经历,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并能准确运用于实践;(三)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热爱普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治宣传能力;(四)社会形象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条为企业法制宣传员应当符合的条件。条件非常宽,说明每个企业都肯定符合条件。不管是研发,还是注册、亦或者是生产都可符合条件。当然,质量管理或者法务的最好。
第五条 企业以自愿为原则选任本单位法治宣传员,填制《企业法治宣传员任用情况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同时抄送省药监局。 本条是企业选择法制宣传员的原则。和第三条一样,都是企业采取自愿的方式。但是,如果企业不聘任企业法制宣传员,你试试看。很多时候的嘴上说的是"自愿",实际上就是"必须"。
第六条 企业法治宣传员任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担任法治宣传员的,由企业重新填制下一期任用情况,告知省药监局。在任职期间,离岗离职或出现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承担此项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向省药监局通报。本条是企业法制宣传员的管理。企业法制宣传员任期3年。
第七条 企业法治宣传员的工作职责:(一)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政策,对员工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用药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按时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培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四)完成省药监局的相关普法工作任务。 本条是企业法制宣传员的工作职责,表面看起来只有4条,但蕴含的内容很多。如果是专职的,倒无可厚非,如果是兼职的,就成为"鸡肋"。
第八条 企业法治宣传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省药监局组织的专业培训,接受法规政策指导; (二)向本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三)讲好企业守法经营故事,弘扬正能量法治文化精 神;(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 本条是企业法制宣传员的权利。前三条表面看起来是权利,实际上是责任。第四条看起来是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最后都成为"泡影"。除非政府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实施奖励。
第九条 企业法治宣传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二)应当指导企业从业人员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禁止以活动名义误导公众,谋取利益; (三)企业法治宣传员每年向省药监局报送普法宣传计划、培训活动开展情况及上年度工作总结。本条是企业法制宣传员的义务。
第十条 省药监局根据各企业法治宣传情况,评选出素质优良、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及先进单位,树立为典型,推广经验,打造我省药品法宣传品牌,提升我省企业遵法守法的良好形象。本条是企业法制宣传员的另一个目的。
第十一条 省药监局对年度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本条是第八条内容之一。只是明确了省药监局对年度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就是缺少具体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第十二条 企业法治宣传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宣传员管理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对表现优秀的法治宣传员或被省药监局评定为年度先进个人的法治宣传员,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本条又是企业法制宣传员的表面的利益,实际上企业的人员管理和职务管理,药监局能左右?只能是"空中楼阁",看看就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本条规范性条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条规范性条款。
贾宝玉看完整个告示内容,整体感觉就是"你应该XX",很少有"我们应该XX",更没有"我应该XX"。企业既然设立"企业法制宣传员"了,如果再出现违法事件,就由企业承担责任,就由企业法治宣传员承担责任了吗?好大的"瓜"。
合作咨询
肖女士 021-33392297 Kelly.Xiao@imsinoex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