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政策显示,负面清单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最初主要是用来促进各经济体之间的市场开放和联通。上世纪80年代初,负面清单覆盖的范围扩展到国际贸易和境外投资两个领域;在实践中,又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最近几年,医药领域中除了正向清单外,负面清单也从不同角度、不周纬度进行了呈现。从字面上看,负面清单可以理解为除外清单。负面清单中的"负面"就像一面镜子,目的是为了照出正面。因此, 负面清单 也被比喻为"镜子条款"。
一、医保领域
2020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其中,第九条指出,《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二、国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共计30个品种。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其中6个抗生素大品种进入此次重点监控目录。像左氧,像碳青霉素类的美罗培南;酶抑制剂复方制剂里的头孢哌酮舒巴坦,哌拉西林他唑巴坦;还有三四代头孢中的头孢他啶,头孢噻肟。
根据通知要求,《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纳入本《目录》的,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本《目录》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图片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三、信用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挂网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操作规范》共分8个部分,对信用评价制度的原则、信用评价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和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加以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评定将分为"一般""中等""严重"与"特别严重"4个等级,评定标准在《裁量基准》中进行了详细明确。
综合信息显示,医药企业一旦有招标弄虚作价、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这些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可以看到,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仍然不断持续优化升级,但就是在这样一个窗口期,部分企业仍然顶风冒险违规经营,这些行为它恰是新时代深化改革、加快医保体制建设迫切需要破除的对象。因此,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与诸多改革措施紧密结合、相互支撑,共同理顺澄清医药经营秩序。
四、价格
目前多省已经出台药品 挂网价格 红线要求。以江苏为例,根据相关政策,挂网价格高于阳光采购实施时省平台已挂网同品种产品最高价(与已挂网产品剂型或规格不同的,最高价以同品种已挂网产品数最多的剂型或规格最高价按差比价规则换算)2倍及以上的新增挂网产品将被列为红色预警范围;而挂网价格高于阳光采购实施时省平台已挂网同品种产品最高价但不足2倍的新增挂网产品为黄色预警范围,该省将对此实行价格预警动态管理。
图表来源:江苏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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