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4年10月,某患者因患“非小细胞肺癌”在某医院住院化疗。医师需要使用“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700mg静脉注射,但该药为500mg/支(13397元/支),故医师医嘱只能开具两支500mg该药品。医嘱传递至药房,药师经查发现医院新购置有100mg/支(3817.35元/支)剂型的相同药品,可以使用1支500mg及2支100mg配置成700mg,从而避免药物浪费,同时能够降低5763元药费。但由于药师与医师在沟通中存在误会,最终药师仍然是按照2支500mg药品进行配置,导致了额外的费用支出。
患者对医务人员间的沟通不当导致额外的费用支出表示不满,要求医院将额外的费用退费。最终,医患之间经过协商,医疗机构赔偿患方5763元药费差额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
医方产生不合理费用要予赔偿
此案为诊疗行为之外的费用管理纠纷。医务人员在明知可以有更为合理的药品配置方案时,却按照其他方案配置药品,导致无谓的药品浪费与费用支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费用管理过错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十九条,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费用管理中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不必要的支出,患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包括用药、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或者确定在政策范围内合理的报销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医务人员费用管理中的注意义务是,应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适度的医疗服务,应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符合患者当时实际需求最必要的,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同时应考虑患者病情、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患者的侵害是无伤害或伤害最小,无痛苦或痛苦最小,能药物能治疗的尽量不要动手术,肢体、器官能保留的要尽量保留。
总体上看,费用管理过错的损害结果是患方的财产损害。总体上,可以划分为支出增加、报销减少、告知不足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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