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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 成品检验 产品生产 包装管理
作者:老陈 来源:智药公会
2024-07-31
2024年7月17日,美国FDA公布了一则召回启事。一款0.25毫克规格氯硝西泮口服崩解片,因外包装标识规格为0.125毫克,而发起召回。今天,笔者就这件事情进行简单的阐述,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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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微信公众号智药公会发布了一篇题目为 《时评:药品内外包装上规格不一致,这咋出厂的?》 的文章。

       原文介绍说:2024年7月17日,美国FDA公布了一则召回启事。一款0.25毫克规格氯硝西泮口服崩解片,因外包装标识规格为0.125毫克,而发起召回。今天,笔者就这件事情进行简单的阐述,以飨读者。

首先,关于发货。正常情况下,仓库只有拿到销售部门的《出货通知单》和质量部门的《检验报告COA》、质量部门的《运输车辆检查记录》以及《出货产品检查记录》才能发货。

       不管是《出货通知单》、《检验报告COA》、《运输车辆检查记录》还是《出货产品检查记录》上面都有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能出错,真的很蹊跷!

       《出货通知单》除了销售部门之外,还需要财务部门审核,产品才能出厂。如果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和仓库都没发现规格错误。除非两点可能性,第一、这三个部门没有共同的数据系统。第二、成品入库时,仓库就把外包装为0.125毫克,按照0.25毫克办理的入库手续。

       如果是仓库就把外包装为0.125毫克,按照0.25毫克办理的入库手续。那么,办理入库手续时,生产部门填写的《成品入库单》上的规格就是0.25毫克,且仓库人员和生产人员没有对入库仓库进行相互确认。最起码规格没有互相确认。同时,质量人员根本就没有对产品状态和产品规格进行把控。

其次,关于成品检验。产品生产结束,车间会填写《产品检验申请单》给质量部门检验室申请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申请单》上会有产品规格。同时,不管是QA取样还是QC取样,都会在取样单上附一份《产品标签》作为《检验报告》的依据。同时,产品生产时,生产计划部门会有一份《生产计划》抄送给检验部门,告知检验室这批产品的销售客户群体(不同的客户群体,出厂检验项目可能不同)。

       如果成品检验没有发现问题,那么说明《生产计划》、《产品检验申请单》和《产品标签》上的规格都是0.25毫克。

 再次,关于产品生产。产品生产前,生产计划部门会有一份《生产计划》发给生产车间、仓库和质量部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前面提到质量控制部门(检验室)将按照《生产计划》通知的产品,准备相关的检验工作并实施检验工作。不同的客户群体,涉及到的检测项目可能不同(比如出口),所需要的药品或者记录都会不同。

       仓库部门将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备料。生产车间将按照《生产计划》进行领料,同时双方进行确认。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错误,那么大概率就是仓库和生产车间没有进行互相确认。如果这个环节没有出现错误,那么出现这个错误,就是生产车间存在小金库或者是清场不彻底。自己生产时,自己用错了外包装。

       如果是因为仓库和生产车间没有进行互相确认而引起外包装错误,那么现场质量人员就存在失职。这是因为生产过程,物料,包括包材,都需要现场质量人员进行复核。请注意,这里是复核,不是审核。

       如果生产车间存在小金库或者是清场不彻底。生产时,生产车间用错了外包装,那么现场质量人员就存在失职。这是因为生产前、生产过程和生产后,都需要现场质量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开展相关的复核工作。这包括前一批产品生产后的《清场记录》、这批产品包装材料的复核,以及这批产品《批包装记录》的审核。

从次,关于产品外包装管理。如果产品外包装是事先印刷好的,出现这样的错误。那么说明仓库没有做好定位管理,且物料检验人员未做好外包装储存过程监督工作。

       如果产品外包装规格不是事先印刷好的,而是生产前打印的标签,那么质量部门质量保证人员就存在失职。这还是因为生产前,《生产计划》和《产品标签》都需要质量保证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批准后,生产部门才能组织生产。

  最后,关于产品放行管理。产品放行是由质量受权人进行。质量受权人进行产品放行时,需要审核《批生产记录》这包括《生产计划》、《领料记录》和《投料记录》;《批包装记录》,这包括《生产计划》、《领料记录》、《包装材料使用记录》;《批检验记录》,这包括《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取样通知单》、《取样记录》……。这些都满足要求后,质量受权人才签发《质量审核放行记录》对产品予以放行。

       尽管,质量受权人在开展产品放行时,只是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但是因为将标识规格为0.125毫克,实际规格为0.25毫克药品放行出厂,说明该公司的 质量管理 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质量受权人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总结

       从上文可以看出:该制药企业将标识规格为0.125毫克,实际规格为0.25毫克药品放行出厂,质量部门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在有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其次,质量受权人可能只是对文件进行审核,就对产品放行。

       最后,质量部门出货检验人员,没有履行出货检验的职责;现场质量人员没有履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产品取样人员没有履行取样职责。

       面对这样的质量部门,老板只能无奈的说:把质量部解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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