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发生一件包装袋进厂检验
研发部:最外层的包装袋呢,只是封口部位不平整,但并无虚封,其密封性、抗拉强度等等均合格,所以未对其使用性能产生影响,所以不算不合格。
采购部:与供应商进行了充分沟通,封口部位不平整是没有标准的,现有生产工艺不可能做到“丝丝顺滑”,还是得以其他理化指标为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部:我是使用部门,我不发表意见。质量部放行,我就用;质量部不放行,我就等采购换货。
质量部:首先,从风险的角度来看,最外层的包装袋不接触产品,本意是为产品提供更为严格的防护,再结合公司积累的数据,就连单层包装的稳定性试验、影响因素试验也从未出现过不合格。所以,各种证据都能证明:本次外观项不合格确实对产品性能影响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影响。但没有影响,并不代表这事不重要。让步放行不是重点,重点是如何做好后续的管理?从质量的角度,本批次会让步放行,但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①明确平整的程度,什么样的状态可接受,什么样的状态不可接受,需在质量标准及进厂检验操作规程中明示,以避免后续继续发生歧义。
②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其生产过程是否出现偏差,工艺是否可以优化?以往采购的物料未出现过不合格,本次批是为何?能否避免后续不再发生?如果不能,是否考虑更换供应商?
讨论结束,想必质量部给出的答复,在大部分同行的认知里,也算合情合理。然而,小心思又来了:
研发部:质量标准不能轻易更改,如果后续出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继续评审。反正平整的程度,给不了定义。主要是“仅仅一个不平整”不会对产品产生影响。只要封口部位没有虚封就可以。
质量部:如果“不平整”不会对产品产生影响。那这项指标,就不应该定。指标的制定是因为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既然现在的分析结果是没有任何影响,那就应该去除。原本规定的“热封部位应平整、无虚封”就应更正为“热封部位应无虚封”。法规虽然允许企业让步放行,但让步放行是有限定条件的,《GB/T 19000-2016/ISO 9000:2015》对让步的定义是: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许可(通常,让步仅限于在规定的时间或数量内及特定的用途,对含有限定的不合格特性的产品和服务的交付)。比如:外层包装袋,进行过多次采购,从未出现争议,仅仅是本次出现了,大概率是供应商的问题,是设备出现问题了?是供应商生产过程中,工人误操作了?是供应商的上游供应商出现问题了(如包装袋材质变化了,但未及时告知)?让步放行的本质是:在找到问题产生本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纠正预防措施保证后期不再出现时,可以让步放行。但绝不允许批批都让步。
讨论进展到这里,研发也是处于下风,拿不出更合理的证据来反驳,但依然坚持“质量标准”不能轻易更改。为此,质量、采购也是为难。最后,终究是质量负责人以旁观者的角度,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决策:“平整”既然无法量化,那就给它找一个标杆【样品比对】,在本批次中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封样】处理,作为热封部位是否平整的标杆。日后来料,热封部位的状态比【封样】差,就是不合格;比【封样】好,就是合格。
无疑,质量负责人的决策是目前最合理的,大家也都接受了,这件事也算完美解决了。
但笔者想说的是:文中案例,想必是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这次的外观不合格真的不重要,但一想到自己身上的法律责任,谁也不想妥协,都想让对方多承担一些。这里面除了人性的自私还有对质量管理的认知,无论法规多么严格,都不可能将风险降到零,法规从来都是要求:绝不允许恶意降低产品质量,但也不要求刻意的提高门槛,因为产品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刻意的提高门槛,无形中必然提高加价率。所以医药企业的管理者们,如何在生产中合理的把握风险,比如本文案例:既不为难自己,也不刁难供应商,还能保证产品质量。正确的决策就十分重要。
作者介绍:
今夏,多年从事医药质量法规和生产现场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大量企业成功完成多款产品的注册申报和体系考核,具有扎实的质量法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熟悉《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等QMS系列标准。期间通过了执业药师考试、聘任了中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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