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中国药典委发布了中国药典2025版二部凡例、三部凡例和四部凡例的草案。笔者依次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引发行业关注。随着冬意逐渐浓厚,药典委也加快了各项工作进度;近期,药典委又发布了中国药典2025版一部的凡例最新草案,为了帮助行业同仁理解这些最新技术规定,特撰文解读。
具体对比情况参见下面对比表格,具体编辑顺序以中国药典2025版一部凡例段落顺序为主。
中国药典2020版 | 中国药典2025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所载同品种或相关内容的上版药典标准或原国家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所载同品种或相关内容的历版药典标准或原国家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 |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和药用辅料。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 |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指导原则和药用辅料。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 |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 | 本部为《中国药典》一部。 |
解析: 起草依据内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和品种正文构成。 | 二、《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和基本要求。 | 凡例是正确使用《中国药典》的基本原则,是对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以及药品质量检验和检定中有关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
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指导原则以及生物制品通则和相关总论等。 | 品种正文为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 |
《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品种正文。 | 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收载的通则与总论等。 |
指导原则系指为规范药典执行,指导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所制定的推荐性技术要求。 | |
解析: 看清,2025版一部凡例把部分内容调整了位置。指导原则不是强制性内容,是推荐性内容。 | |
三、药品标准由品种正文及其引用的凡例、通用技术要求共同构成。 | 三、药品标准由凡例、品种正文及其引用的通用技术要求共同构成。 |
本版药典收载的凡例、通则/生物制品通则、总论的要求对未载入本版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 本版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用技术要求对未载入本版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
解析: 1-如果要正确使用药典,必须把凡例+正文+通用技术要求结合起来。但是很多国内企业擅长装傻。 2-对于未被药典收载的品种,也需要符合药典通用技术要求。这是国内特色。 | |
四、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品种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据此执行。 | 四、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品种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品种正文执行。 |
解析: 这段变化不大,不需要额外解读。 | |
五、品种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 五、品种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未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
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 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未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 |
解析: 这段虽然没有调整,但是必须解析。企业必须认识到,药品是复杂的,不能只看检测结果。如果企业不遵守注册工艺和处方,不符合GMP,即使检测合格,也算假药或者劣药。 | |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中国药典》适时推出英文版,当出现歧义时,以中文版为准。 |
解析: 增加了如果存在争议,以中文版为准的描述,更清晰了。 | |
七、通则主要包括制剂通则、其他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制剂通则系为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为各品种进行相同项目检验时所应采用的统一规定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等。 | 七、通则主要包括制剂通则和通用检测方法等。制剂通则系指按照药物剂型分类,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测方法系指各品种进行相同项目检验时所应采用的统一规定的设备、程序、方法和限度等。 |
指导原则系为规范药典执行,指导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所规定的非强制性、推荐性技术要求。 | 总论是对某一类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要求。 |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总论是对某一类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要求。 | |
解析: 这一段内容其实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只是位置做了调整。但是药典凡例不合理之处也很明显---那就是在生物制品凡例提中药,在中药凡例提生物制品,比较乱腾。 | |
八、品种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来源、处方、制法和贮藏、运输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 八、品种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 |
解析: 这一段无根本性调整,不需要解读。 | |
九、品种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0)含量测定;(11)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5)注意;(16)规格;(17)贮藏;(18)制剂;(19)附注等。 | 九、品种正文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10)含量测定;(11)炮制;(12)性味与归经;(13)功能与主治;(14)用法与用量;(15)注意;(16)规格;(17)贮藏;(18)制剂;(19)附注等。 |
解析: 看到这样的标准格式和体例,读者会明白,中药标准是足够复杂的。 | |
十、品种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 十、品种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
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其中药材和单列饮片名称还包括拉丁名,植物油脂和提取物还包括英文名。 | 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其中药材和单列饮片名称还包括拉丁名,植物油脂和提取物还包括英文名。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一、品种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 | 十一、品种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二、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 | 十二、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 |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品种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饮片”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除另有规定外,其饮片名称和相关项目与药材相同。 |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品种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饮片”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除另有规定外,其饮片名称和相关项目与药材相同。上述编排系为减少品种正文篇幅,药材和饮片仍应作为独立的标准。 |
上述编排系为减少品种正文篇幅, 药材和饮片仍应作为独立的标准。 |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从植、动物中制得的挥发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到90%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 |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从植、动物中制得的挥发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到90%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 | |
解析: 1- 饮片包括商业饮片和工业饮片;对于工业饮片,不需要在尺度等项目上执行严格的各类药典和炮制规范。 2- 虽然部分内容共用,但是药材和饮片都是相互独立的标准。 | |
十三、品种正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乛的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正文项下凡因规格不同而致内容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通用技术要求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 十三、品种正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乛的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正文项下凡因规格不同而致内容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通用技术要求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四、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一般描述为“本品为××的加工炮制品”,并以〔炮制〕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 十四、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一般描述为“本品为××的加工炮制品”,并以〔炮制〕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五、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的用法与用量。 | 十五、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的用法与用量。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六、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 十六、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七、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 或“及时干燥”。 | 十七、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C);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或“及时干燥”。制剂中的干燥方法一般用“干燥”或“低温干燥”,采用特殊干燥方法的,在具体品种项下注明。 |
制剂中的干燥方法一般用“干燥” 或“低温干燥”,采用特殊干燥方法的,在具体品种项下注明。 | |
解析: 这段没有修订,但是需要进一步说明。药典凡例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如果企业在研发工艺时采用新的工艺,可以和药典规定不同,但是需要研发和申报。 | |
十八、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 十八、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
分写品种的名称,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中文名。 | 分写品种的名称,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中文名。 |
解析: 无明显调整,不需要额外解读。 | |
十九、〔制法〕项不等同于生产工艺,主要记载规定工艺中的主要步骤和必要的技术参数,一般应明确提取溶剂的名称和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及必要的条件。 | 十九、〔制法〕项不等同于生产工艺,主要记载规定工艺中的主要步骤和必要的技术参数,一般应明确提取溶剂的名称和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及必要的条件。 |
解析: 这段没有修订,但是需要进一步说明。药典凡例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如果企业在研发工艺时采用新的工艺,可以和药典规定不同,但是需要研发和申报。根据2025年1月1日生效的《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中药标准中的制法都是概述,不是具体工艺。 | |
二十、〔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昧、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 | 二十、〔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 |
映药品的质量特性。 | (1)外观是对药品的色泽外表感官的描述。 |
(1)外观是对药品的色泽外表感官的描述。 | |
解析: 世界各国药典都明确规定,性状项下内容不是强制性内容,是参考性内容。但是,国内药典对于性状规定还不是这样的,因此可以看到很多省局因为性状开除罚单的案例。 | |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洛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作具体规定。 |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
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
易溶 系指溶质lg(ml)能在榕剂1~不到10ml中溶解; |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 ~不到30ml中溶解; |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 ~不到100ml中溶解; |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 ~不到1000ml中溶解; | 极微溶解 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
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于25℃士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 |
解析: 1-溶解度不是强制性项目,从药典凡例应该可以看出来。每次不需要进行检测。 2-对于物理常数,这些常数也会因为不同供应商采用不同制备工艺导致同一物质的物理常数存在差异,因此,也是参考性项目。 | |
二十一、[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 | 二十一、[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理化鉴别包括物理、化学、光谱、色谱等鉴别方法。 |
解析: 这段内容没有修订,也不需要额外解析。 | |
二十二、[检查]项下规定的项目要求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其限度指标,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等方面要求。 | 二十二、[检查]项下规定的项目要求系指药品或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或其限度指标,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等方面要求。 |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制剂通则中的“单剂量包装”系指按规定一次服用的包装剂量。各品种〔用法与用量〕项下规定服用范围者,不超过一次服用最高剂量包装者也应按“单剂量包装”检查。 |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制剂通则中的“单剂量包装”系指按规定一次服用的包装剂量。各品种〔用法与用量〕项下规定服用范围者,不超过一次服用最高剂量包装者也应按“单剂量包装”检查。 |
二十三、本版药典所收载品种正文中涉及的用于计算两个图谱相似程度的计算机软件系国家药典委员会制订的《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 | 二十三、本版药典所收载品种正文中涉及的用于计算两个图谱相似程度的计算机软件系国家药典委员会制订的《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 |
解析: 这段内容没有修订,也不需要额外解析。 | |
二十四、[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和经验对该饮片性能的概括。其中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的表述,系沿用历代本草的记载,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警示性参考。 | 二十四、[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和经验对该饮片性能的概括。其中对“有大毒”、“有毒”、“有小毒”的表述,系沿用历代本草的记载,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警示性参考。 |
解析: 说明药典也认识到过去传统经验的局限性,需要MAH和用户都必须遵循国家局批准的说明书描述。目前,各企业都按照国家局规定,在积极修订中药说明书,完善相关信息。 | |
二十五、[功能与主治]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或民族医学的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对饮片和制剂所作的概括性描述;天然药物以适应症形式表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 二十五、[功能与主治]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或民族医学的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对饮片和制剂所作的概括性描述;天然药物以适应症形式表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
解析: 虽然上面药典凡例提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指导,其实,还是作为参考内容使用。因为临床医生必须执行规范的标签和说明书规定。 | |
二十六、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遵医嘱。 | 二十六、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临床使用遵医嘱。 |
解析: 修订后还是不清晰,应该写成:作为临床用药参考,应该遵医嘱。 | |
二十七、[注意]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 二十七、[注意]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
解析: 这段没有修订,但是原来内容不好。应该注明临床使用务必遵守官方批准的说明书。 | |
二十八、[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 二十八、[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
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 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 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
避光 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 避光 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C; |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
冷处 系指2~10℃; | 冷处 系指2~10°C; |
常温 系指10~30°C。 | 常温 系指10~30°C。 |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
中药材及饮片[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控制为不超过30℃。 | |
解析: 修订内容增加了中药材和饮片未详细规定储存条件,储存温度一般不超过30℃这个一般性描述。目前企业都应该按照NMPA最新要求,开展研究,建立合适的储存期。 | |
二十九、制剂中使用的饮片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药材和饮片,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制剂用辅料,应制定相应的标准。 | 二十九、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制剂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除性状外,其他项目和指标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药材和饮片,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制剂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的药用辅料,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解析: 这条内容做了一些修订,但是部分内容修订后是错误的。 1- 用于制剂生产的药材和饮片,性状可以和药典规定不同,适合制剂生产即可。 2- 制剂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这句是错误的,因为根据20240101生效的《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和20250101生效的《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即使某个辅料品种被药典收载,药典标准也不可能适用于生产这个辅料的所有企业,质量标准存在适用性问题,应该评估确定。 | |
三十、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 需经炒、蒸、煮等或加辅料炮炙的电处方中用炮制品名;同一饮片炮炙方法含两种以上的,采用在饮片名称后加注“(制)”来表述。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名称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 三十、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需经炒、蒸、煮等或加辅料炮炙的,处方中用炮制品名;同一饮片炮炙方法含两种以上的,采用在饮片名称后加注“(制)”来表述。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名称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
解析: 这段内容未修订。但是要提醒,药典处方中的药味,不是指药材,指的是饮片,行业也称为净药材。 | |
三十一、除另有规定外,凡饮片均照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方法炮制;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本版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品种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 三十一、除另有规定外,凡饮片均照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方法炮制。本版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品种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
解析: 1- 这段做了修订,但是修订内容不好,反而被很多关键信息删除了。建议保留《中国药典》2020版原三十一条内容。 2- 同时提醒中药制剂技术人员,所有制法中的处方药味数量,指的是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 |
三十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处方和制法从略;或只写出部分药味,不注明药量;或写出处方药味和简要制法,不注明药量。 | 三十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处方和制法从略;或只写出部分药味,不注明药量;或写出处方药味和简要制法,不注明药量。 |
解析: 这条没有修订,也不需要额外解析。 | |
三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如采用其他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并与规定的方法比对,根据试验结果选择使用,但应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 三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采用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如采用其他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并与规定的方法比对,根据试验结果选择使用,但应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
解析: 这条未修订,但是药典文本写的不清晰。 1- 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这句还是不清晰,应该注明按照药典载明的方法进行检验。 2- 应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这句表达不清晰。应该写成:如果MAH采用其他方法,当检验结果存在差异时,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得出的检测结果为准。 | |
三十四、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 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 三十四、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限度数值和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其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 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GB/T 8170-2008)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
解析: 这条修订后虽然更清晰了,但是笔者认为规定是不合适的。世界各国著名药典都采用传统四舍五入修约规则,只有中国药典做出这样特色规定,真的很有价值吗?最后结果对国内研发-注册-生产-检测增加麻烦,而对进口药品毫无影响。 | |
三十五、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含量(%)均按重量计。成方制剂与单味药制剂的含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每一计量单位(1片、1丸、1袋、1ml等)的重量计;单一成分制剂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 三十五、原料药、药用辅料、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处方量或成分标示量的100%投料。 | 中药制剂的含量,一般按每一计量单位(1片、1丸、1袋、1ml等)的重量计。 |
中药单一成分、化学原料药或药用辅料等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 |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该药味或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误差、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偏差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降解的可接受程度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 |
解析: 这条内容修订了,增加了原料药、辅料和单一药味的对应描述。 | |
三十六、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应按其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方法处理后按标示含量使用。 | 三十六、品种正文中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和参考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等的标准物质。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的研制与管理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通则029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901)以及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的有关要求。 |
对照品与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对照品、国际标准品或原批号对照品、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标定和技术审定。 | 标准物质的首批和换批研制,应与国际标准物质或原批号标准物质进行对比,然后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确认其质量能够满足既定用途后方可使用。 |
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和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期限、贮存条件和装量等。 | 标准物质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名称、批号、特性或量值、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信息。 |
标准物质均应按其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和贮藏。 | |
解析: 1- 这条修订了,强调了尽量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则。另外,也和药典相关通则关联起来。 2- 对于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换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 |
三十七、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 三十七、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解析: 这条没有实质修订。提醒,2025版中国药典修订了原子量表。 | |
三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 三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如下: |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nm) |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nm) |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μl) |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μl)质(重)量 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 皮克(pg) | 质(重)量 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皮克(pg) |
物质的量 摩尔(mo!) 毫摩尔(mmol) | 物质的量 摩尔(mol)毫摩尔(mmol) |
压力 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 | 压力 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 |
温度 摄氏度(℃〉 | 温度 摄氏度(℃) |
动力黏度 帕秒(Pa・s) 毫帕秒(mPa・s) | 动力黏度 帕秒(Pa・s) 毫帕秒(mPa•s) |
运动黏度 平方米每秒(m2 /s) 平方毫米每秒(mm2 /s) | 运动黏度 平方米每秒(m2/s) 平方毫米每秒(mm2/s) |
波数 厘米的倒数(cm-1) | 波数 厘米的倒数(cm-1) |
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kg/m3 ) 克每立方厘米(g/cm3 ) | 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 |
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 | 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贝可(Bq) |
解析: 这部分内容未修订,不需要解析。 | |
(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需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 (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
解析: 这部分内容未修订,不需要解析。 | |
(3)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 (3)有关的温度描述,一般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
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 水浴 除另有规定外,系指98~100℃; |
热水 系指70~ 80℃ | 热水 系指70~80℃; |
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 | 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 |
室温(常温) 系指10~30℃ | 室温(常温) 系指10~30℃; |
冷水 系指2~10℃ | 冷水 系指2~10℃; |
冰浴 系指约0℃ | 冰浴 系指约0℃; |
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 | 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 |
解析: 这段未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4)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4)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5)缩写“ppm”表示百万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 (5)缩写“ppm”表示百万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在核磁共振波谱中,“ppm”表示化学位移。 |
解析: 这条大部分内容未修订。结合JP凡例,增加了化学位移的对应描述。 | |
(6)缩写“ppb”表示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 (6)缩写“ppb”表示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
(7)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 (7)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
(8)溶液后标示的“ (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 (8)溶液后标示的“ (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
解析: 上面三个小条未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9)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 | (9)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 |
筛号 筛孔内径(平均值〉 目号 | 筛号 筛孔内径(平均值〉 目号 |
一号筛 2000μm±70μm 10目 | 一号筛 2000μm±70μm 10目 |
二号筛 850μm±29μm 24目 | 二号筛 850μm±29μm 24目 |
兰号筛 355μm土13μm 50目 | 兰号筛 355μm土13μm 50目 |
四号筛 250μm士9.9μm 65目 | 四号筛 250μm士9.9μm 65目 |
五号筛 180μm土7.6μm 80目 | 五号筛 180μm土7.6μm 80目 |
六号筛 150μm土6.6μm 100目 | 六号筛 150μm土6.6μm 100目 |
七号筛 125μm土5.8μm 120目 | 七号筛 125μm土5.8μm 120目 |
八号筛 90μm土4.6μm 150目 | 八号筛 90μm土4.6μm 150目 |
九号筛 75μm±4.1μm 200目 | 九号筛 75μm±4.1μm 200目 |
粉末分等如下: | 粉末分等如下: |
最粗粉 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 最粗粉 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
粗粉 指能全部通过三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 粗粉 指能全部通过三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
中粉 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 中粉 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
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最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最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极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极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
(10)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 (ml/ml)的乙醇。 | (10)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 (ml/ml)的乙醇。 |
解析: 上面2小条未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三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 | 三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 |
解析: 上面内容未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四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 四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 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 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 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 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
“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 “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
“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 “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
“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 | “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 |
取用量为“约” 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 取用量为“约” 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
解析: 上面2个小条未修订。提醒 1- 中国药典2025版将增加天平称量指导原则,确定最小称量量是企业日常任务。 2- 尽量不要开发带恒重操作的检测方法,太繁琐,效率太低。 | |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
如不进行干燥失重测定,而仅对残留溶剂进行定量测定时,上述计算应考虑扣除残留溶剂的量。 | |
解析: 增加了残留溶剂的检测要求和扣除要求。 | |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
(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 | (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 |
外,应以25℃±2℃为准。 | 外,应以25℃±2℃为准。 |
解析: 上面2小条未修订,也不需要额外解析。 | |
四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通则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通则的规定或按照通则的规定制备。 | 四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通则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通则的规定或按照通则的规定制备。 |
解析: 上面内容未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四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 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 四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 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
四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 四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
解析: 上面2个大条内容未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四十四、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应为健康动物,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 四十四、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应为健康动物,其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动物品系、年龄、性别、体重和微生物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 |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体重等应符合药品检定要求。 | |
解析: 上面条款未进行实质性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
四十五、凡是有准确的理化分析方法或体外生物学方法能取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或检定,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 |
解析: 这是新增条款,和国际上减少动物使用的趋势保持一致。 | |
四十五、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 四十六、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
四十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 四十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
解析: 上面2条内容不需要解析,没有明显修订。提醒企业要符合中国最新原辅包关联审评政策。 | |
四十七、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 四十八、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
四十八、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 四十九、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
解析: 上面内容未实质修订,不需要额外解析。 |
作者简介:
zhulikou431,高级工程师、PDA会员、ISPE会员、ECA会员、PQRI会员、资深无菌GMP专家,在无菌工艺开发和验证、药品研发和注册、CTD文件撰写和审核、法规审计、国际认证、国际注册、质量体系建设与维护领域,以及无菌检验、环境监控等领域皆具有较深造诣。近几年开始着力关注制药宏观领域趋势分析和制药企业并购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
合作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