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要求,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2021年5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VP),该规范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结合新发布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梳理了药物警戒的一些冷知识,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提出您的意见,共享知识。
一、药物警戒的起源,你了解吗?
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缩写为PV)专业术语最早可追溯到由法国科学家在1974年首次提出,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说,源于古希腊语Pharmkon(意为药物、药学)及拉丁词Vigilare(意为警惕、警戒),药物警戒的概念经历了40余年探讨和研究,其内容、方法、手段也日渐清晰,欧美等药监组织已经将药物警戒引入了药品监管的制度层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药物警戒法律法规体系,药物警戒主要定义梳理如下表:
二、ADR和PV有区别吗?
药物警戒(PV)与药品不良反应(ADR)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的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改善公众身体健康状况,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但药物警戒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有着相当大的区别的。药物警戒涵括了药物从研发直到上市使用的整个过程,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仅仅是指药品上市前提下的监测。药物警戒扩展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内涵。药物警戒与药品不良反应的区别主要在于:
三、中国药物警戒法规沿革,你都知道吗?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较晚,1998年版GMP明确指出了制药企业应设立投诉与 ADR报告制度,开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鼓励企业自主报告不良反应;2004年7月"药物警戒"的概念开始引入中国,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办的《中国药物警戒》杂志创刊,旨在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起到预警作用。新版《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执行),正式将药物警戒制度立法,药物警戒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我国将立即面临该制度的实施和药物警戒体系的构建问题,如何在我国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药物警戒体系,成为我国药品立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81号令以来中国药物警戒法规发布情况梳理如下表:
参考文献
[1] www.nmpa.gov.cn及培训课件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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