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被业界人士称为真正的中国药物警戒里程碑日子,即国家药监局发布《 药物警戒 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第65号)即日起实施,新GVP的正式落地实施宣布中国“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转变为药物警戒”,体现了国家药监局对药物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而同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开征求《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这是国内首部针对药物警戒检查指南,本文对《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正文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药物警戒缺陷风险等级和条款数分析
药物警戒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对药物警戒检查过程中出现缺陷风险等级及评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并提出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体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药物警戒检查时发现的缺陷一般可分为三类,分别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药物警戒检查要点主要分为5个方面,分别是机构人员与资源、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笔者于《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章节进行了对应;本指导原则的附件检查要点项目共举例了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40项,其余48项通常判定为一般缺陷,笔者按机构人员与资源、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进行了统计汇总分析,详见如下表所示:
药物警戒检查内容
药物警戒检查内容条款分析
二、药物警戒检查评定标准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对药物警戒检查过程中出现缺陷风险等级及评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检查评定标准见下表:
三、药物警戒检查适用范围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该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检查工作,详见下表:
四、药品警戒可能面临哪些检查?
药品警戒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两种类型。其中,常规检查是指按计划开展的例行检查,会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有因检查是指因一个或多个特殊问题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如药品出现聚集性不良事件、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相关工作、整改落实不到位等,可事先不告知检查对象。监测检查可单独开展,也可与GMP联合开展检查,解读如下:
(1)常规检查
重点考虑因素有三个方面共13项。
(一)药品特征(5项)
✧药品安全性特性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二)持有人特征(6项)
✧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
✧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
✧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批准证书的持有人。
✧组织结构变更、企业发生并购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
(三)其他情况(2项)
✧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2)有因检查
重点考虑因素含8项
(1)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的。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3)未能及时发现、评估、控制或沟通相关风险的。
(4)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产品召回,未按规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5)未按照规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
(6)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药物警戒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7)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的。
(8)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五、药品警戒有哪些检查方式?
药品警戒检查方式一般分为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解读如下表:
参考文献
[1]NMPA官网及PPT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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