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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药品委托生产质量监管,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广东局依据多项国家及地方药品管理法规与指南,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聚焦于B证持有人(MAH)与受托企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核心合规要点,为双方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与解读分析。
一、如何深化药品委托生产质量监管,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
MAH制度实施后,医药产能显著优化,但质量管理差异引发挑战。2023年10月,国家药监局发布“132号文”,即《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强化了药品委托生产的许可、质量及监管要求。随后,广东药监局于2024年7月发布细化通知,针对MAH与受托方,在许可管理、质量把控及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更具体规范,对公告内容进一步予以细化,相关要求对照如下。
1. 对B证MAH的上市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除按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外,B证持有人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人员要求
广东局对B证持有人强调关键人员资质、数量匹配及定期考核;国家局“132号文”要求省级药监部门严格现场检查,确保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充足、在岗,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对于无菌药品,特别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实践经验。此外,针对生物制品等高风险产品,要求持有人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派驻专业人员入驻受托企业,确保生产合规。
(2) 质量管控
广东局要求B证持有人在质量管控上需根据产品特性及风险,设定详细内控标准,进行定期回顾与趋势分析,并对多点委托生产实施一致性评估。而国家局“132号文”则强调持有人应制定上市放行规程,严格审核受托企业结果,并定期组织风险研判与回顾分析,每季度至少一次,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两者均重视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3) 检验管理
广东局对B证持有人的检验管理要求详尽,涵盖自建或委托实验室的监管、样品管理、留样控制及第三方检验的审核与报告。而国家局“132号文”则更侧重于持有人对受托方检验条件的考核与监督,允许有限条件下的第三方检验,并强调风险评估指导下的检验项目设置,以及持有人对物料供应商、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审核与监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两者均强调全过程监督与合规性管理,但具体执行细节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4) 对受托生产的现场监督
广东局对受托生产的现场监督强调高频次审核与全过程指导,特别是高风险品种。而国家局“132号文”则除了现场审核和质量管理要求外,还涵盖了研究、GMP符合性、检验能力评估、风险控制、协议管理等多维度内容,构建了全面的监管框架。两者均重视现场审核与人员派驻,但国家局要求更为广泛深入,涉及药品研发、生产、质控及监管全链条,以确保委托生产的高质量实施。
(5) 建立沟通机制
广东局要求B证持有人与受托方建立沟通机制,强调使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并保存沟通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并明确了需沟通的具体情形,如质量问题、变更、偏差等;而国家局“132号文”对此未做具体要求。
2. 对受托生产企业的上市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除按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以及本通知中建立沟通机制的要求外,受托生产企业还应重点关注:
(1) 共线生产
广东局要求受托方在共线生产时建立告知机制,确保B证持有人能评估验证新增共线品种的影响;而国家局“132号文”则强调持有人与受托方需遵循共线生产风险管理指南,制定控制措施,定期检查和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体现了更全面的风险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 变更管理
广东局要求受托方在变更管理时需经持有人批准,并协调统一变更管理类别,必要时与监管部门沟通;而国家局“132号文”则强调持有人需建立变更控制体系,联合受托方评估变更,并根据变更类别实施或报告,对重大变更还需抽样检验。此外,国家局还涉及变更后数据汇集、现场检查等要求,确保持有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体现了更全面的变更管理与监管体系。
(3) 数据管理
广东局强调受托方数据管理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可追溯,推动信息化;国家局则要求受托方配合持有人审核与检验,提供真实完整材料,强调协议执行与配合度。
(4) 停产复产
广东局对停产复产有详细规定,要求停产报告、复产验证及检查,确保变更合规、工艺质量达标并考察稳定性;而国家局“132号文”对此未做具体要求。
参考文献
国家药监局、广东药监局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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